中國江蘇網7月16日訊(記者 王逸男 實習生 王璐 通訊員 江曉峻)近日,南京工商局查獲一起利用互聯網冒用公司名義經營案。市民顧某利用曾經合作伙伴的公司名稱,從事服裝、耳機和卷髮器的網絡銷售。並且從朋友借取賬戶在51job網站上以南京網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發佈招聘廣告。因當事人顧某涉嫌冒用公司名義經營,市工商立案調查。
  據查,顧某與南京達馳公司股東朱某合作經營服裝,並以南京達馳公司的名義在中外運-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(以下簡稱“中外運-敦豪公司”)開設了一個賬戶用以寄送商品,該賬戶由當事人進行管理。後來,顧某和朱某停止經營並離開南京達馳公司,朱某讓顧某將上述賬戶註銷,顧某並未註銷該賬戶。隨後,顧某於南京市建鄴區集慶門大街萬達西地二街區5幢二單元某室招聘人員,從事服裝、耳機和卷髮器的網絡銷售。顧某在經營中寄送自己銷售的商品時,仍一直使用上述賬戶來寄送商品。寄貨單上的發件人名稱,以及中外運-敦豪公司開具的發票及賬單上付款人名稱均為南京達馳公司。同時,顧某在51job網站上發佈招聘廣告,因為自己沒有註冊公司,無法發佈招聘廣告,所以從朋友處借取朋友公司名稱-南京網端公司在51job網站上的賬戶,以南京網端公司的名義發佈招聘廣告,招聘廣告上的公司地址為顧某經營地址。
  顧某沒有成立公司,而以他人公司的名稱寄送銷售的商品以及發佈招聘廣告的行為,構成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條“未依法登記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,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…”所指行為,屬於冒用公司名義的行為。
  當事人顧某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稱:當事人已經改正上述行為,不再使用南京達馳公司的賬戶寄送商品,以南京網端公司名稱發佈的招聘廣告也已經從網站撤銷。因此請求給予減輕處理。南京市工商局認為顧某在調查期間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,具有從輕情節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,“未依法登記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,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……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,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七條規定,“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:(一)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…”,對當事人顧某作出處罰。  (原標題:冒用朋友公司名稱公開招聘 南京一無照經營案被查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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